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1170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亚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新宪,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155,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155,3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