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69-1号。
被执行人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38号2501室。
被执行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丰泽园D栋。
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锡民初字第000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通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02执3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5)锡民初字第00069号裁决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