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百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合创科技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和他能够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终1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百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合创科技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百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合创科技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思特公司与合创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合创公司同意接受百思特公司的委托,就百思特公司的高校数字化平台系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现双方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二十余万元报酬给付纠纷,归属技术合同纠纷,是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了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并不在其列,故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221民事判决应予撤销,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21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华
代理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