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凯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11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9-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9373617T。
法定代表人:李家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春晖家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367441508。
法定代表人:高安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安军,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皖0504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军的账户予以冻结。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军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231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聂霄凌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