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1173号
申请人: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900号9-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9373617T。
法定代表人:李家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春晖家园57-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367441508。
法定代表人:高安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安军,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军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在保全金额820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军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安徽省广鑫石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聂霄凌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