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4061号
原告: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春晖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安军,经理。
被告:**标,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安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