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0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彩业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7元,保全费2994元,共计5191元,由原告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芬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