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899号
申请人: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路传玉,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崛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尤伟,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