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2民初4874号之二
原告: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路传玉,董事长。
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崛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尤伟,经理。
原告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2021)鲁03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89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