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202号
原告:苏玉珍,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遵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崛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280037G。
法定代表人:尤伟,经理。
被告:淄博瑞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南京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56XR。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玉珍与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瑞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苏玉珍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00元,减半收取计384.00元,由苏玉珍负担。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鞠龄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