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186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崛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280037G。
法定代表人:尤伟,经理。
被告:淄博瑞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南京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56XR。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55号国家质检中心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9RDGXP
法定代表人:胡艳秋,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81071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洪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瑞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