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3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3910154.87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原秀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