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132号
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经贸潞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于庭下达成和解,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原告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