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3民初484号
原告: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75号世纪花园东区20-1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160号果岭湾19-1-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月刚,执行董事。
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97.0元,减半收取计15,998.5元,由原告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