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果岭湾19-1-401。
法定代表人:姜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胜利南街**塔谈国际商贸城**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庆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3民初1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被告签订的本来是《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审硬把这个合同确定案由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并列案由,应以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合同中有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且从性质上来讲,桥西区法院管辖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告求实公司两次在正定县法院起诉,都分到了偏僻的北贾村法庭,我们在第一次起诉收到诉状后向北贾村法庭邮寄递交了反诉状,但是该法庭视而不见,在三天后裁定允许原告撤诉!严重违背了法律程序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正定县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任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