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6208号之一
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廖孝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雄,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5号写字楼24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利。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求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