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杜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杜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2398号
原告江苏杜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9幢1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主任。
被告上海中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汇区田林东路588号H1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杜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氏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氏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杜氏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氏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杜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马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