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杜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青岛金天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长其,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
本院在执行(2015)***第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杜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天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长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且正在评估,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第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