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瑞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谢校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26民初286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被告:江苏瑞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强建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瑞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提出债权已转移,并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3.8元,减半收取72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黄松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托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