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

廖某与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0740号
原告:廖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何霖,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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