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75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中段南侧办公楼1至5层01-0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53842922。
法定代表人何霖,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海诉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红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