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妻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中段南侧办公楼1至5层01-0501。
法定代表人:何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海诉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