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何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公司)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骏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