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0863号
原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中段南侧办公楼1至5层01-0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53842922。
法定代表人何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孟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樊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