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24民初2153号之一
原告:威远多维道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城南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32692451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14幢附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5555R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远多维道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多维道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