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999号之二
原告: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23398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555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远***骨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024782297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远***骨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9元,由原告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