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9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23398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555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远***骨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024782297XXXX。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远***骨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川1011民初9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682********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远***骨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1011民初9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现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其解除保全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682********银行存款210万元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江市源德隆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