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梵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402民初8058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4,999.17元(损失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输送泵采购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采购合同。2022年9月15日,原告按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产生货款238,490元,但被告并未及时足额结清货款。原告于2024年10月12日第一次向被告催款,经过多次催款,被告仍拖欠货款100,000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丙公司提交的《眉山“中国泡菜城”第二污水处理厂高盐水技改项目〈输送泵〉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输送泵采购合同》)复印件主要载明:甲方某公司向乙方某丙公司订购输送泵44台,总金额238,490元(含13%税)。第五章第3项:质保期为到货验收合格后24个月。第九章第1项:付款方式:甲方下达单次采购计划后支付采购计划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所有货物生产完成且书面通知甲方后,货到甲方仓库验收合格后支付65%到货款,余下采购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以到货验收合格或以货到现场一个月开始计时,以先到为准;质保期满壹年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该合同落款载明某丙公司与某公司签章,签订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 2022年8月30日,某公司向某丙公司转账71,547元,摘要“高盐水技改项目材料款”;2024年10月12日,眉山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转账66,943元,摘要“代四川梵天建设支付货款”。2022年10月13日,某丙公司开具抬头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8,490元。 某丙公司工作人员黄某与微信名为“眉山某甲***”(以下简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2月15日,***“1、眉山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金额:257,590元。2、某甲公司,金额13,920元。3、某公司,金额238,490元。”黄某答复“ok”。***“做好后发给我填另外两个单位的信息。”黄某答复“嗯。”随后黄某向***发送名称分别为“腾龙氟塑料合金泵采购合同(汇宇水务)”“腾龙氟塑料合金泵采购合同(梵天建设)”“腾龙氟塑料合金泵采购(污水站某生物)”的三份电子文档。***“我看看。”之后***将上述三份文档又发给黄某,***“你看一下,如果没修改的。”黄某“按这个盖章就行对吧?”***“回复我就走流程了,暂时不盖,走完流程我会通知你的。”黄某“没有问题。”***“好的。”2月16日,***“合同明天应该审批完了,再次跟你确认一下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30%,产品生产好后发货到眉山某乙验收合格(包括数量、质量参数等),付款65%,质保金5%。请确认!”黄某“嗯。”2月22日,***将上述三份文档发给黄某,***“每个合同打印四份盖章邮寄给我。”黄某“好的,可以双面打印吗?”***“可以。”2月28日,黄某“蒋某乙,我们的合同有收到了吧!”***“刚收到了!”黄某“ok,你合同是给我寄过来还是发扫描件给我?”***“我扫描给你呗,在开会。”黄某“ok。”2022年9月15日,黄某微信发送了几张设备的照片和视频,***回复“我在现场呢”,黄某“好的”,***再次发送一张显示有设备的照片,黄某回复“漂亮”。 黄某与微信名“***眉山某甲有限公司采购”(以下简称***)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显示,2024年10月8日,***“请提供发票申请付款。”黄某发送一份名称为“……眉山某丙……”的pdf文档,黄某“杜某甲,发票请查收。”***“收到。”10月12日,***向黄某发送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转账66,943元的截图,***“高某委托付款,余10万未付。”黄某“ok。”10月29日,***“款已付,请查收。”***“ok。”10月30日,黄某“杜某甲,截止到今天8点木有来款。”***“上班时我问下财务。”黄某“嗯。”黄某又发送一份名称为“***”的pdf文档,黄某“杜某甲,这个代付,能麻烦您帮我寄一下原件不,就是红章的……”***“好的。”11月4日,***“梵天委托付款,水务不盖章哈。”黄某“就梵天的章也行,但是要原件。”***“梵天只提供了扫描件,彩打寄给你可以吗?”12月5日,***发送了部分设备参数后说“请安排发货并提供合同和发票。”黄某“用哪个公司做合同呢?”***随后向黄某发送了某乙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信息。黄某答复“ok。”12月6日,***“今天款已付,请查收!”黄某“10的吗?10万。”***“支付的8,800元,安排发货哈,那个梵天的10天后面会安排的。”黄某“好的,那就2025年付吧。”***“放心吧。”3月13日,黄某“杜某甲,我的10万咋个说呢?”***“我在外地,麻烦你联系采购***。***(汇宇采购)XXX。”***“ok。”5月21日,黄某“呼叫,杜某甲,我家后面的尾款哪天能帮我结一下,10万大洋。”6月5日,***“范某XXX。”***“ok。” 某丙公司单方制作的对账单显示,某公司欠付货款金额为100,000元。 庭审中,黄某当庭陈述,《输送泵采购合同》是我通过微信与对方公司***联系的,合同也是在微信下载的,所以没有原件。合同是某公司盖章后通过微信发给我方,再由我方在合同上盖章,通过微信发给某公司。***、***微信名称标注“眉山某乙有限公司”、“眉山某甲有限公司”是因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公司系同一家公司。我公司与某公司只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他合同都是与某生物、某甲公司签订,其他合同也是与二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衔接的。聊天记录中的合同电子文档均过期了,无法查看。《输送泵采购合同》中约定的44台输送泵已于2022年9月15日全部交付某公司,交付地点为某公司指定的项目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泡菜城),没有送货单,也没有验收单,但***在2022年9月15日的微信中明确收到货了。合同约定的30%货款71,547元已支付完毕,65%应支付155,018.5元,已支付66,943元,还欠88,075.5元。我方主张的10万元包括欠付的88,075.5元及5%的质保金11,924.5元。我方主张自2024年10月24日起算逾期利息,是因为这天签订了第三方代付协议,某甲公司只代付了66,943元,代付协议上只有某公司盖章,无某甲公司盖章,所以我方未提供该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输送泵采购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输送泵采购合同》是否成立;二、原告是否履行供货义务;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丙公司主张的货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焦点一,首先,2022年2月15日,***与黄某合意确定的“四川某有限公司,金额238,490元”与《输送泵采购合同》合同金额相同;其次,2022年2月22日***向黄某发送的合同电子文档虽无法查看内容,但与《输送泵采购合同》载明的合同订立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相互吻合,其中,电子文档名称“氟塑料合金泵采购合同-腾龙”亦与案涉合同相关联;最后,《输送泵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下达单次采购计划后支付采购计划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与2022年8月30日,某公司向某丙公司转账71,547元(238,490元×30%)金额相同,且转款摘要“高盐水技改项目材料款”与合同项目相关。综上情形,某丙公司提交的《输送泵采购合同》虽系复印件,双方微信中关于合同缔约时间、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情况等能够与《输送泵采购合同》内容相互印证,本院对《输送泵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某丙公司与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签订的《输送泵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焦点二,买卖合同交付货物是出卖方的义务,某丙公司是否履行供货义务。本院认为,涉案《输送泵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所有货物生产完成且书面通知甲方后,货到甲方仓库验收合格后支付65%到货款,余下采购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2022年9月15日黄某向***发送案涉货物的照片和视频,***回复“我在现场呢”,并发送了一张有输送泵的照片给黄某,其后某丙公司向某公司开具238,490元增值税发票。2024年10月12日***发送“四川银行电子回单、高某委托付款,余10万未付”,回单载明了汇款人眉山某甲有限公司,收款人某丙公司,支付金额66,943元,汇款用途“代四川梵天建设支付货款”,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就梵天委托代付款协议进行沟通,当日,某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的转账66,943元。综上,虽某丙公司未能提供送货单及验收依据,但结合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某丙公司履行完供货义务且进行了验收,某公司收到货后委托眉山某甲公司代付部分货款,并明确回复“余10万未付”及“那个梵天的10天后面会安排的”。 关于焦点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丙公司主张的货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前述***与黄某在微信中沟通眉山某公司代付某公司货款的行为及眉山某公司实际支付货款金额及货款金额相互印证,已达到证明***系代表某公司的高度盖然性,让某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代表某公司进行对账、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在微信中的表示“高某委托付款,余10万未付”及“那个梵天的10天后面会安排的”对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质保期以到货验收合格或以货到现场一个月开始计时,以先到为准;质保期满壹年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某丙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已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即2023年9月14日一年质保期已满,质保金5%即11,924.5元(238,490元×5%)支付条件已成就。因此,某丙公司主张10万元组成即【65%货款剩余部分88,075.5元(238,490×65%-66,943)+质保金11,924.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主张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输送泵采购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某丙公司主张以10万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