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24民初1948号
原告:王某,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