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郑州欧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8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欧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
五、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欧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克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