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329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1137978。
法定代表人:张才清。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廖小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