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2022)苏0508民初8860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9月28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原告:赣榆区青口镇***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经营者:***,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
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事实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明确不缴纳诉讼费用,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本案按原告赣榆区青口镇***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