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892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经理。
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