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032号
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住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同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傅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晶泉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