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3024号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7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人民币3387元,由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