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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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432号之一
原告:***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干窑镇康民东路16号26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7755529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990463R。
法定代表人:**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财产保全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焰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