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璟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璟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2129号
原告申冬,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河北璟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85号连顺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原告申冬与被告***、河北璟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冬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原告申冬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