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玉城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59992。
法定代表人郑尚尧。
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078679359。
法定代表人王三力。
申请执行人三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申请执行费10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者极少数,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1月25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三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扣押护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布控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三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2执1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郑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郦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