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34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