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宋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绿城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文慧审判员蒋家康
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