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7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申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4721EA5B。
法定代表人:宋佩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治,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88184441L。
法定代表人:林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申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4176元,期限一年。2021年5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申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翠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彧璠
书记员魏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