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48号
申请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马寨镇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88184441L。
法定代表人:林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天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花园路南段都国际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WM7W52。
法定代表人:吕仓。
申请人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44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