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04民初817号
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理人:陶明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佳伟,男,1992年11月11日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2689.05元、利息31281元,共计1073970.05元(利息从2020年6月25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止。以后利息另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5日,被告在承建佳润滨河佳园(一期)二标段时,因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6月24日该工程经验收为:合格。2020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供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数量进行了对账、结算,总货款为1642689.05元,而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货款450000元,代付工人工资150000元整,至今尚欠1042689.05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业主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二建)辩称:原、被告双利义务关系未确定,双方并未最终的结算,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只有项目人员签订,并没有我单位盖章,属于效力待定;原告诉请的利息及计算方式有误,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最终的确认,所以原告方并没有权利要求我们支付利息。再则即使已经确定最终欠款金额,原告所要求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法律依据。原告并未提供我方所付货款金额的全额发票,我方有理由拒付相应货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4月25日,建工二建公司(甲方)与赋安公司(乙方)就建工二建公司施工的佳润滨河佳园(一期)二标段工程的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等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建工二建公司向赋安公司订购钢制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约定了采购防火门的规格、面积、数量,以及单价(以面积计算),暂定货物总价为1632672.45元;赋安公司按施工通知将货物送至佳润滨河佳园(一期)二标段工程地,并负责安装。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当月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总价款的60%支付工程款,通过竣工验收三个月后一周内支付到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最终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一次性无息结清;质保期为一年,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自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10日赋安公司分批次制作、安装了合同约定的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及材料,建工二建公司项目工作人员分批进行签收。2020年9月6日,对方签订对账单,赋安公司制作安装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共计1642689.05元,建工二建项目工作人员杜沂波、刘天学在该对账单上签字。建工二建公司共向赋安公司支付60万元,其中直接支付45万元,以代赋安公司支付人工费的方式支付15万元。
另查明,佳润滨河佳园(一期)二标段工程于2020年6月24日进行了竣工验收。
上列事实,有合同、发货通知、销售清单、对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竣工验收意见表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有陈述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赋安公司与被告建工二建公司所订立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建工二建公司向赋安公司定制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赋安公司按要求进行制作、安装,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赋安公司已按合同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建工二建公司亦应按合同支付报酬。经结算,赋安公司总价款为1642689.05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建工二建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后一周内支付最终结算货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为一年。故建工二建公司在2020年9月24日起一周内应支付的款项为1560554.60元(1642689.05×95%),建工二建公司仅支付60万元,尚欠960554.6元应予以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应作为质保金,在一年的质保期满后支付,故赋安公司要求全额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赋安公司还主张建工二建公司应按年化6%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防火门定制款960554.6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按年化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赋安防火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66元,减半收取7233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