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557号
原告:府***捷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骏途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府***捷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骏途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府***捷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府***捷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捷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府***捷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