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281号
原告: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4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弦(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003弄34、45、73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弦(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9.50元,由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