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4-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李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