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2531号
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