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02民初813号
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066588。
法定代表人:王云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高永,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胜,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61049162N。
法定代表人:郭振甫,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仕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正阳,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与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速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高永、杨康胜,被告河南速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仕祺、秦正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和质保金509469.33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天达公司与被告河南速达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屋面防水系统工程合同》,双方对工程总价款、质保金、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施工义务,及时完成了合同内的工程项目。2019年9月27日,被告河南速达公司对涂装车间屋面PVC卷材防水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了工程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应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7%。最终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被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原告剩余3%的质保金。2019年11月6日,双方签订了《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涂装车间屋面防水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总价变更为3816492.18元,质保金变更为114494.77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307022.85元,尚欠工程款394974.56元及质保金114494.77元,共欠509469.33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20年8月至10月间支付完毕所欠工程款。但是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验收报告单,承诺书,完工证明等证据为证。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河南速达公司辩称:1.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违约金。2018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屋面防水系统工程合同》,2019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变更,并签订了《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涂装车间屋面防水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3407022.85元发票,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提供发票的款项支付了3307022.8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开发供货协议》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办法第六项的约定“甲方发每次付款时,乙方均应先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批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0日,原告天达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南速达公司(甲方)签订《屋面防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速达公司涂装车间屋面防水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东区速达汽车东厂区。3.承包范围:河南速达公司涂装车间钢结构屋面PVC防水、岩棉保温、隔汽层系统供料及安装,包括天窗上泛面积、女儿墙上泛面积、山墙上泛(或下泛)面积、水沟面积、风机上泛面积、塔接面积、其他面积的施工以及所有材料和配件等;不包括混凝土屋面上防水的施工范围。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过程责任承包,包项目盈亏。5.工程期限:工期30天。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按期到场,本工程于2018年7月31日开工,2018年8月31日完工。第二条:协议条款:……3.工程造价: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单价为199元/㎡),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890615.7元整……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办法:1.双方约定无预付款。2.乙方PVC防水卷材和PE膜材料全部不少于5000㎡的岩棉进场后(注:岩棉无法一次性全部到场,需根据施工进度陆续进场。),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进度款,即1945307.85元。3.乙方全部施工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的85%进度款。4.乙方全部施工完工后,十五日内,甲方对乙方的屋面防水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至合同总价的97%。5.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0年,在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最终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乙方剩余质保金。6.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均应先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甲方支付至总金额的97%的款项时,乙方应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天达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2018年12月14日,河南速达公司为天达公司出具完工证明一份,载明天达公司现已基本施工结束,只余屋面个别洞口拉点需配合钢构施工单位施工完善。2019年9月27日,被告河南速达公司对原告天达公司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载明:验收结论为合格。2019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总价变更为3816492.18元,质保金变更为114494.77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河南速达公司向原告天达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20年8月至10月间支付原告所欠款项。
庭审中,被告认可工程欠款及质保金总额为509469.33元。原告称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具发票,相比被告的付款金额,原告还多开具了10万元的发票。原告在接到被告的付款通知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完全没有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天达公司与被告河南速达公司签订的《屋面防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未及时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对于未支付的价款和质保金总额为509469.33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河南速达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批款项。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已开具的发票数额,被告尚且未全部支付,且原告已表示,只要被告通知付款,其会开具发票。故被告抗辩付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9469.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09469.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霍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