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0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
法定代表人:王云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v>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林,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喜福,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反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夏旭东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陈祖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