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2000号
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高永,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胜,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婉婷
1